被告刘某、钟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段训元借款本金人民币51700元及截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28818元,本息合计人民币80518元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... 查看详情 >>
综上,原告与被告奇帅公司之间因购销关系而产生的纠纷,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交双方经过对账、结算而确认的证据,导致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。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9810元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。被告江某向原告刘某借款,并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,双方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,被告江某作为借款人,应按照约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上诉人邵B与案外人邵某、邵A(A)林、XX(X)生四人承揽被上诉人徐某、刘某所有的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拆除工作。上诉人邵B在进行拆除工作中受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... 查看详情 >>